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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大学科技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27 11:18:00 点击数:

泸州医学院大学科技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泸州医学院大学科技园(以下称“科技园”)的管理,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实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科技园以“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各中小企业的发展,全面实现地方两年经济提速。

(三)科技园创业项目:以发展医药产业为主导,促进就业为重点的创业项目。

(四)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对进入科技园的企业(项目)进行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功能

(一)科技园的功能主要是:为入园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高效、优质的服务,帮助落实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二)进驻科技园的企业原则上以新创办企业为主,孵化周期两年。将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场地等服务。

(三)为孵化成功出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后续支持与服务,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 入园企业条件及审批

(一)入园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入园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具备一定投资实力和生产经营基础,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要求,投资在50万元以上,所需厂房在1 00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企业。同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项目市场前景看好,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重点鼓励从事以医药研发和养老保健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重点鼓励有一定投资规模的外出返乡人士到大学科技园创业,科技园管委会将在厂房、融资、专项资金支持、用工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3、入园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人独资企业,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心技术相对成熟,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

4、项目无环境污染,无噪声扰民,低能耗。

5、入园企业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入园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入园企业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招商服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a、入园企业申请书一份,并填写入园申请登记表;

b、入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d、项目可行性报告;

e、资金证明。

2、申请受理: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招商服务处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提交管委会进行评审。

3、项目评审: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入园企业进行评审。

4、审批意见: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对入园企业进行初评后,上报泸州医学院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由泸州医学院资产经营公司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入园的决定。

5、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园企业与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科技园入园协议书。

第四章 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除享受科技园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符合条件的入园实体两年内免收厂房租金(水、电、物管费用自付),两年后厂房租金每年按每平米 元计算,租金实行分期按比例付款,入园第三年按年租金40%计收,第四年按年租金的50%计收,从第五年开始按年租金的100%计收。

(二)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创新作用的可享受我园区的扶持基金支持或提供融资担保、贴息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地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所需技术工人可由园区职能部门组织短期培训。

(三)企业两年内通过发展,具备在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用地保障计划。

第五章 管理机制

(一)科技园是泸州医学院领导下的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科技园进行管理。

(二)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制订和发布科技园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园区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科技园的对外宣传工作。

(三)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项目引进、审查和考核,办理入园和出园手续。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四)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园区企业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入驻管理

(一)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招商服务处负责对科技园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二)入园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科技园办公室的管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三)严禁入园企业将科技园场地转租他人使用。

(四)对不服从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或违反科技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入园企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孵化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退出机制

(一)申请退出:入园企业在孵化期内或孵化期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络,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在孵化期内,入园企业(项目)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协议,自动退出科技园。

(二)责令退出:在孵化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有权终止孵化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孵化园。

1.孵化协议签订后持续两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装修,未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性开展的。

2.在孵化期内,连续三十天或累计六十天停业的;

3.未经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4.拖欠水电费、厂房租金等已达两个月,经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两次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5.孵化期届满,经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三次书面形式督促,既未提出续约,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科技园相关管理制度,给科技园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八章 入园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估

建立评估机制:入园企业要按照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按期提供生产经营相关报表。

第九章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申请进入科技园和正在科技园孵化的企业。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三)本办法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泸州医学院关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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