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关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学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对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认真落实团中央、团省市委关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工作部署,把促进大学生创业作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打造人才培养特色的重要措施,根据学校拟建立泸州医学院大学科技园等要求,经学校研究,现就促进我校大学生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机构
大学生创业工作是一项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工作。为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配置专门人员,开展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附件一);成立大学生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创业工作的开展(名单另拟);成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由法律、财务、营销等专业教师以及校外企业家组成的泸州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创业基金申请(名单另拟)。
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该项工作。各院(系)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大学生创业工作。
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按照“学生为主体、市场为主导、学校主推、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体系。
1.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100万元。基金以无息借款和贴息的形式为拥有较好创业计划但受资金限制的学生团队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附件二)
2.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泸州医学院项目,吸引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加强与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专业机构合作,建设大学生就业创业导航站、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组织大学生到创业型企业见习,形成大学生学习—见习—创业实践的创业链条。
3.学校给予每年20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创业服务工作: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为立志创业的学生团队或个人提供项目引导、技能培训、法律援助与政策咨询等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引导大学生结合专业领域和职业兴趣创业;积极扶持贫困生创业,引导学生返乡创业和社区创业;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帮助大学生创业者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推动大学生创业俱乐部、合作社、协会建设,促进创业大学生的深入交流;尊重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创业学生的意愿,做好牵线搭桥工作,促进目标和领域重叠的创业企业、相关产业上下游的创业企业合作或联合,增强创业企业的竞争力;聘请校内外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热心人士及成功创业的校友担任创业咨询师,采取个别辅导、授课辅导、咨询辅导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指导。
4.设立创业学分。对在创业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适当的选修学分认定,给学生创造更多的创业时间与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学生的创业积极性。
5.设立创业奖学金,奖励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创业项目市场表现优秀的学生,以及创业企业中与我校三名以上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且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我校学生。
6.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学校优先采购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三、开展创业教育,提高创业素质
1.深化课程体系的改革,增设创业教育课程。整合课程结构,开设与创业相关的课程,把创业意识、创业心理品质、创业能力和创业知识结构纳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构建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与社会实践课程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课程结构体系。
2.深化教学改革,面向创业,改进专业教学的形式和方法。把创业能力培养纳入学科教学计划,在夯实学科知识的同时,加强基本技能的培养训练,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传授创业基本知识,培养创业所需的基本素质;突出实践环节,把与专业相关的创业活动纳入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实现专业知识、创业活动的有机结合。
3.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借助地方政府创业培训资源,为学生开展专题创业培训。
4.加强创业教育的研究。积极借鉴国际国内经验,针对我校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创业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努力形成具有学校和地方特色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5.加强创业宣传。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主动联系已毕业的创业大学生,选树一批自主创业的典型,大力宣传自力更生、自谋发展的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
四、营造主动创新、踊跃创造、自主创业的校园文化氛围
1.发挥学生社团在创业能力锻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创业型学生社团的引导和专业性指导,推动校园创业训练活动的开展。
2.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省(市)、全国的创业计划大赛、商业策划大赛等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
3.举办创业论坛,邀请社会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校友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以及有关方面专家来校,采取报告、讲座、座谈、模拟活动等多种形式拓宽学生的创业视野;积极开展与专业、职业、创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增加学生的社会阅历。
4.建设大学生创业网页,传递创业知识,宣传国家(省市)创业政策以及学校相关措施,交流创新心得、记录创业心路、解答创业疑问、分享创业收获,加快创业信息的传播速度,扩大创业教育的受益面。
五、考核与奖励
为确保大学生创业工作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局面,立足于可持续可操作的运行机制,学校要把支持大学生创业作为考核二级系院领导班子的指标之一,建立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责任制和考核体系,出台激励措施和办法,进一步调动系院开展创业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鼓励创新、支持创业、尊重创造、丰富创获的良好局面。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泸州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泸州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附件1
泸州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廖 斌 校长
副组长:刘广益 党委副书记
刘 毅 党委副书记
邬丽莎 副校长
彭 钢 副校长
成 员:冯天明 院长办公室主任
惠 曦 学生工作部部长 学生工作处处长
刘克林 教务处处长
王和林 计划财务处处长
尹思源 研究生院院长
何 涛 科技处处长
杨传金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张春来 后勤管理处处长
陶瑞宇 校团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陶瑞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泸州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泸州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医学院所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与学校存在基金借贷关系的毕业学生。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学校投入是基金的主要来源,社会捐赠、企业资助、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回报等作为后续基金来源。学校提供基金启动资金100万元。
第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运作。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国资处、审计处、校团委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的筹集;
(二)负责对学生创业项目的论证;
(三)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最后审批;
(四)听取和审查基金办关于基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基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心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必须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并顺利毕业;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在校违纪记录;
(四)申请项目需符合政府和学校的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
(五)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
第六条 基金主要扶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及相关活动。
1、资金重点支持大学生进行所学专业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和知识应用,以形成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支持大学生进行自主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大学生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2万元,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3、基金扶持一个项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基金以无息借款和贴息方式扶持创业项目。
1、贴息方式: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潜力和规模,需通过银行贷款筹措资金的项目。每个项目可由基金提供1/2至全额的银行贷款贴息。
2、借款方式:主要支持自筹资金不足的项目。项目申请者自筹资金须占项目所需资金的50%以上。创业项目进入成果收益期后(一般两年后),按照约定方式归还本金。
第四章创业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基金的申请
1、申请基金项目的个人和团队应先填写泸州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2、申请者对申请项目要经过周全的市场调研,提供《泸州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基金的额度要实事求是。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项目应经所在系院同意后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创业基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论证、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审议、评审。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必须根据专家组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借贷协议。
第十一条 基金的申请额度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风险、收益及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式确定。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代表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或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基金委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因运行不良导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基金委批准,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创业基金返还或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在每年年终要对项目运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如有重大决策需要征求基金管理办公室意见方可执行,如有未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的重大决策导致项目发生重要变故的,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单方面要求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六章 创业基金的运作
第十六条 确定由基金进行扶持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创业基金借款协议、贴息协议,并根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开立专门帐户。基金的流转要在专门帐户下进行,同时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监督。
第十七条 在项目开发和产业化实施期间,基金管理委员会安排专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中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时按质进行的创业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该基金的权利。
第十八条 基金扶持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期归还借款,借款归还金额不能以创业项目的亏损或灭失而减少或取消。项目负责人毕业时,借款还款协议作为离校手续之一办理。
第十九条 基金扶持的创业项目,在运作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况发生,且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定期汇报和重大事项申报义务,完全按照计划对资金进行使用的,由于某些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原因,发生资金亏损,在尽最大努力仍未好转,造成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管理办公室核查并报基金委同意后,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借款。欠款的创业企业破产的,学校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第二十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基金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泸州医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 月 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