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关于激励科技人员(含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发我校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推动国家和四川的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支持和鼓励我校科技人员开展兼职取酬、成果转化、创办领办企业等工作,现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人员(含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指我校具有可转化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自愿开展兼职取酬、成果转化、创办领办企业等工作的在编在岗的科技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待遇
第三条 学校保留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企业的科技人员的事业单位编制、身份及人事关系,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两年内保留同职级干部待遇,第三年起,学校保留其干部身份,干部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条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期间在学校参加档案工资的正常晋升。
第五条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期间按学校职称评审条件正常晋升职称。
第六条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期间所取得的报酬归科技人员个人所有,不列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七条 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以6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可申请回校工作或继续创业。若需继续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科技人员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续签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可继续开展创新创业工作。期满申请返回学校的,学校予以聘用。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创业期满回校后,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聘用到相应职级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两年内学校将继续发放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学校扣缴科技人员的医保(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第三年起,学校不再发放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科技人员自行缴纳医保(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学校推行分类设岗、岗位柔性管理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在不侵犯学校知识产权、不泄露学校商业秘密、不冲击学校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以及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创新转化活动和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并享受股权或薪资,所取得的报酬归科技人员个人所有。
第十条 科技人员创业期间的各种考核由大学科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相关部门考核。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凡具有可转化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自愿开展兼职取酬、成果转化、创办领办企业等工作的科技人员须填写《泸州医学院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申请书》,并由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学校科技处。
第十二条 科技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等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提交组织部或人事处进行相关身份审核。
第十三条 一般科技人员由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身份审核认定后统一提交学校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和完善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担任处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由组织部对申报人员身份审核认定后统一提交学校办公会审定、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和完善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担任厅级党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由组织部对申报人员身份审核后统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报四川省委组织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和完善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十月份统一受理一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申请,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原则上开展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不超过学校科技人员总数的1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技人员创业期间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由科技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