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奖励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各科研单位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更好地推动国家和四川的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科技服务,促进产学研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所取得的各类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泸州医学院提供,并按学校基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科技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登记。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科技处。对参与拟转化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责任。科技处代表学校参与成果转化的调研与洽谈工作,与课题组负责人共同参加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事宜的谈判,制定转让或投资的初步方案。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作为私有财产占为已有。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及完成人所在学院商定。学校鼓励课题组积极主动与接受成果的企业或个人投资者进行多种形式的接洽,探讨转化的可行性。
第七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对科技成果的自行转化,但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学校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支付不高于合同额5%的中介费。
第九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职工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我校教职工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保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非职务成果持有者愿意以职务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并由学校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科技处负责实施转化。
第十二条 科技处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第三章 效益分配及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分配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评价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学校转化的科技成果效益分配及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让的纯收入分配:80%奖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20%由学校分配作为科研转化基金。
(二)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并产生效益后,在3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学校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实施转化者,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科研成果以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部分持有成果作价股份,持有股份不低于入股时成果作价金额60-70%,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四)科技成果转化上缴学校的收益存入科技转化基金,由科技处统一代管,实行滚动资助;
(五)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如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学校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或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费。
第十五条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都有实施的权利,转让该项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学校将按获奖金额和等级给予匹配奖励,各附院的获奖成果可参照本办法自筹奖金进行奖励。其奖励比例为:
1、国家级奖按1:5给予奖励。
2、省、部级一、二、三等奖按1:3给予奖励。
3、市级一、二、三等奖按1:1给予奖励。
4、与校外合作的科技成果奖(以奖励公告单位排序或单位获得证书为依据),以第二主研按同等标准的20%为准依次递减5%计算奖励金额,如为省一等以上的奖励,只要单位和个人获得证书则按同等标准的2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专利奖励
(一)专利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证书为据,以泸州医学院为唯一专利权利人的专利,对其发明人或设计者给予奖励。
(二)一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1000元。
第十九条 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提供虚假科技成果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者(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凡我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学校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