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科研成果孵化基金(大学生创业基金)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孵化与科研项目转化,鼓励我校科研人员积极创新,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鼓励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决定设立“泸州医学院科研成果孵化基金”。
一、基金来源及管理
由泸州医学院设立进行管理。
二、基金额度
2014年度为人民币200万元整。今后根据情况逐年增加。
三、申请对象
我校科研单位、个人、学生和校外科研单位、个人。申请孵化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基础和足够的市场需求与远景的科技成果,或是能在学术领域方面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大学生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孵化园的产业定位,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市场前景看好,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若申请条件相当,校内项目可优先支持。
四、项目申报
申请者须填写《泸州医学院科研成果孵化基金申请书》(《泸州医学院创业基金借款申请表》)。项目组主要成员或研究者个人在申请书上签字,项目申请一年一次,常年申报。
五、审批程序
组织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和相关行业、企业家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申请孵化基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最后报学校审批。
六、协议签订
批准的孵化基金项目,由项目组(或个人)与学校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对于项目的研发,学校本着与项目组(或个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在项目的研发投资上,项目组(或个人)承担一定的研发费用,同时鼓励技术开发人员参与收益分配。具体细则由协议双方协商后拟定执行。
七、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孵化基金项目批准立项后,根据协议,学校分阶段将经费划拨给项目组。项目组要单独建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开支。经费使用应本着精打细算、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项目结束后验收时,报经费决算。
八、项目开发的管理
承担孵化基金项目组(或个人)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展情况定期向学校送交项目实施进展报告。项目组应努力按合同进度要求完成项目每阶段的工作,对收到孵化基金在六个月内(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未开展工作,学校将收回孵化基金。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改变项目的指标,项目组要及时向学校提交研究指标的调整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按新的指标执行。因项目努力工作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验收后,项目余款拨付项目组。
九、项目的验收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申请结题和验收。
十、项目产权归属
成果的产权按规定办理。
十一、项目收益分配
参照《泸州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项目研发完成后,成果以转让方式转化的,项目组(或个人)可享有不低于成果转让收益的70%,其余为学校享有;以成果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转化或由我公司自行转化的,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批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项目组(或个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的70%,其余为学校拥有。具体操作细则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十二、附则
以上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不符,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科技处及团委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