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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8 16:45:52 点击数:

各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精神,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科技创新,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现将《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6日            

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精神,助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规范开展我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特制定《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科技部门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培训推广、指南发布、绩效评价等,根据现行地方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市财政局负责经费安排、资金下达等。

第四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市科技情报所”)承担泸州市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签约入驻我市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创新券平台”)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创新券资助范畴限定如下:

(一)检验检测认证;

(二)科技咨询;

(三)设计研发;

(四)Ι类、Π类知识产权代理;

(五)技术转移中介服务;

(六)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

第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第八条  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服务的奖补,按照《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文件执行,不得重复享受资金支持。

第四章  创新券的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九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重复使用。创新券使用有效期为申领当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条  创新券每年申领一次,资助比例不超过单项服务合同总金额的60%,申领上限为企业5万元、创新团队3万元、创业者2万元,当年发布申报指南。

第五章  创新券的申请与兑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注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登陆省级创新券平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企业认证文件等。

(二)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需提交创业代表身份证扫描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协议等。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登记。科技服务机构应在省级创新券平台登记备案,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从事科技服务1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近3年无不良记录。

(三)应当具备相应的科技服务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资质印证材料。

(四)机构提供的服务需符合《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支持的服务领域。

第十三条  申领创新券。申请人登录省级创新券平台,根据要求在线填写和提交《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第十四条  审核申报材料。市科技情报所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级创新券平台上发放创新券(电子券),获得创新券(电子券)的申请人为持券者。

第十五条  使用创新券。

(一)持券者在省级创新券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二)科技服务机构与持券申请者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创新券平台。已签订服务合同书且正在执行的,由持券者和服务机构共同出具1份服务确认书并连同已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一起上传至省级创新券平台。

(三)市科技情报所对服务合同书(服务确认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科技服务机构与持券申请者在线完成委托服务管理流程,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持券者提供相应科技服务,持券者按照服务合同书(服务确认书)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及创新券(电子券),最后形成服务确认函。

第十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创新券兑付相关材料:

(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

(二)《泸州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表》。

(三)服务机构和持券者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服务确认书),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点)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

(四)提供科技服务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的服务确认函、持券者支付的创新券(电子券)、完成合同发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等资料。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付。

(一)完成服务后,接收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将申请兑付的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到省级创新券平台,市科技情报所负责资料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兑付创新券的纸质材料递交市科技情报所。

(三)市科技情报所对科技服务机构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完后将审核通过的创新券兑付额度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

(四)市科技和人才局对创新券兑付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复核,并按程序给予兑付。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券申请和兑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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